《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三
第四條 燃氣經營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